報名後如因故不能參加時,旅客取消規定,依據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署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第12條規定如下:
1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%。
2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3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4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5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1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0%。
6、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7、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